天津:新修订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增设农村人居环境治理专章

2026-03-28 16:15:13 更新 来源:中国农网

城市环境是展示城市形象的“名片”和“脸面”,关乎美丽天津建设的成色和效果。3月27日,天津市十八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修订通过《天津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此次修订的一大亮点,是立足城乡全域统筹,增设农村人居环境治理专章,填补了相关立法空白,将市容环境管理从城市向农村延伸,为提升城市治理现代化水平注入了鲜明的生态底色。

“本次条例修订的一大亮点,是增设农村人居环境治理专章。”天津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副主任王洋表示,这是坚持问题导向、实践导向,立足天津市城乡融合发展、全域环境卫生治理、长效机制建设,对农村地区村容村貌和环境卫生治理作出的整体性、系统性制度安排,“填补了立法空白,实现了法规适用范围全覆盖”。

王洋进一步阐释了增设专章的三个层面考量。首先是服务城乡融合发展,“在条例修订中,全面对标对表国家关于城乡融合发展的总体要求,落实市委统筹新型城镇化和乡村全面振兴的相关工作部署,着眼全域统筹、城乡一体,将保障和促进农村人居环境改善作为立法的重要目标,推动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从城市向农村延伸,确保党中央决策部署和市委工作要求落实落地、见行见效。”

其次是补齐制度短板。原条例以城市建成区等城市化管理区域为重点,对农村地区村容村貌和环境卫生治理等缺少规范。王洋介绍,这次修订从立法层面补齐了村容村貌和农村环境卫生管理的制度短板,明确市和相关区人民政府加强对农村人居环境治理的组织推动力度,强化农村垃圾治理、污水处理、厕所改造、民居改造和村容村貌整治等制度措施,对农村绿化、集贸市场管理、农业废弃物处理等进行规范,“全面提升城乡人居环境治理水平”。

第三是建立长效机制。修订中注重将天津市农村人居环境整治工作中成熟有效的经验做法上升为法规制度,明确了农业农村等相关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工作职责,建立健全政府、村级组织、企业、农民等各方面参与的工作机制,构建权责清晰、协同高效、齐抓共管的工作格局,努力通过立法推动农村人居环境治理“常态化、制度化、长效化”。

在补齐农村人居环境治理制度短板的同时,《条例》对城市建筑垃圾全过程管理、智慧城管体系建设等也作出明确规定。天津市人大城建环保委主任委员、常委会城建环保办主任温武瑞介绍,通过连续两年开展《条例》执法检查,推动了一批长期困扰群众的“硬骨头”问题整改。此次修订进一步强化了建筑垃圾全过程管控要求,加大对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天津市城市管理委党组书记、主任胡学春表示,《条例》明确提出加强信息化、智慧化管理,下一步将加快构建“智慧城管”体系,依托城市运管服平台整合数据资源,打造“一网统管”平台,实现对市容环境问题的实时监测、快速预警、闭环处置。

今年的执法检查,天津在巩固前两年治理成效,紧盯重点区域和薄弱环节的基础上,将结合新条例的出台,重点拓展法规宣传普及,农村人居环境治理,突出问题整改,常态长效机制健全等方面内容。温武瑞表示,下一步将持续加大监督力度,推动市容环境更整洁、管理更精细、市民更文明,让天津更加美丽宜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