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居)委会组织法修改草案即将二审:拟规定村(居)委会职责包括关心关爱老人儿童和协助调解物业纠纷
10月23日,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举行发言人记者会。发言人、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立法规划室主任王翔表示,10月24日举行的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将继续审议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修正草案、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修订草案。两法修改草案二审稿拟规定,村(居)委会职责包括关心关爱老年人、(留守)儿童和协助调解物业纠纷,进一步明确村(居)务公开和村(居)务监督机构的规定等。
2025年6月,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对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修正草案、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修订草案展开初次审议。6月27日至7月26日,在中国人大网公开征求意见期间,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修正草案共收到226人次提出的410条意见,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修订草案共收到396人次提出的2017条意见。
王翔介绍说,根据各方面意见,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修正草案、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修订草案二次审议稿拟作以下主要修改: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三中全会精神,增加关于村委会、居委会工作“坚持和发展全过程人民民主,坚持自治、法治、德治相结合”的规定。进一步充实村委会、居委会的职责,规定设立“老年人和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关心关爱“老年人、(留守)儿童”和“协助调解物业纠纷”。进一步明确村务公开、居务公开的形式和期限要求,规定可以采用现代信息技术进行居务公开。进一步明确村(居)务监督机构的任期,规定其成员可以列席村(居)民代表会议,应当向人民政府和监察机关反映侵害群众利益等违纪违法行为。
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三中全会明确要求:健全基层党组织领导的基层群众自治机制,完善基层直接民主制度体系和工作体系。这两部法律草案的修改,进一步保障村(居)民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保证村(居)民依法直接行使民主权利。在总则中明确居民委员会“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协商、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居民委员会向居民代表会议负责并报告工作。总结各地换届选举工作做法,完善村(居)民委员会的选举制度,充实完善选举程序。完善村(居)民会议和村(居)民代表会议制度,规范民主协商的事项、主体、协商形式和程序以及协商结果的落实。完善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制度机制,完善村(居)务公开制度,设立居务监督委员会,增加对居委会主任开展民主评议、实行经济责任审计的规定。
修改村(居)委会组织法,明确村(居)的工作要坚持党的领导,党的基层组织领导和支持村(居)委会行使职权;中央和地方基层群众自治指导监督部门指导和监督基层群众自治工作;村(居)委会主任可以由村(社区)党组织负责人通过法定程序担任,村(居)委会成员和村(社区)党组织领导班子成员可以交叉任职;需由村(居)民会议或者村(居)民代表会议决定的重要事项,应当先经村(社区)党组织研究讨论等,进一步强化基层党组织的政治功能和组织功能,确保党在基层治理领域充分发挥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领导核心作用。
村(居)委会组织法的修改工作得到全国人大代表和基层立法联系点的大力支持。王翔表示,十四届全国人大履职以来,刘爱英、陈东海、林华忠、陈春芳等8位代表领衔提出10件关于修改完善村委会组织法、居委会组织法的议案,110位全国人大代表列席常委会会议审议,翟志海等74位全国人大代表、齐秀敏等72位全国人大代表通过代表工作信息化平台分别提出对两部法律草案的意见建议。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还邀请盛弘、马化彬、曹琛、陈保超、邢卫兵等全国人大代表参与有关立法专题调研和座谈。上海虹桥、天津小白楼、重庆沙坪坝、浙江丽水等37个基层立法联系点积极组织意见征询活动,提出很多好的意见。在草案二审稿主要修改内容中,关于“关心关爱老年人、(留守)儿童”“协助调解物业纠纷”等规定,就是吸收采纳代表和基层立法联系点意见建议的具体体现。